[转帖]批评领导干部不犯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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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罐不能破摔 2015-10-28 20:29:18
一直关注以言治罪、因言获罪的事件。这种事不管是谁、出在什么地方,公众也都是很敏感的。这种敏感现象好得很,说明大家掂得清大是大非,知道捍卫国民言说权是何等重要。

 


8月7日新华网报道: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,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,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。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,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。最高检的这个表态当然好——在批捕、公诉环节若能把好罪与非罪这一关,对减少因言获罪事件当然有所帮助。


 


“批评领导干部不算诽谤犯罪”,这话其实很别扭。“当家作主”的群众批评领导的权利,宣传上、文件中从来不曾被否定,相反,表面上这种权利一直受到尊重,批评领导的作为一直被提倡。也就是说,情况正常的话,最高检这话本该无从谈起。之所以有这“纯属多余”的话,是因为批评领导的人真会被抓来判刑,这种事有过无数次了。没办法,我们的文明就是处在这么个境地之中,我们不得不高度评价这等出自权威司法机构的“废话”。


 


一系列因言获罪案件、事件,深刻而持续地刺激着大众和媒体,高层权力或许也感受到了“社会基础”之颤抖。于是,开始要求下级被批评的领导面对“群众攻击”有所节制,别轻易指使捕快抓拿“批评犯”。在最高检以“规定”表态之前,公安部下发过《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》,其中指出:“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、建议,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。如果将群众的批评、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、诽谤,通过刑法解决,不仅于法无据,反而可能激化矛盾”。当时,我注意到公安部的说法并给予好评,如今,最高检从理论上也达到同等高度了。


 


不过,因言获罪事件,并未因公安部下发文件而降低发生频率。前不久,《经济观察报》记者仇子明被通缉,同案中一公司的财务总监翁安余被刑拘;《中国青年报》8月4日的报道称“16封快递招来惊魂24小时”,说的是安徽合肥市一家职业技术学院的工作人员邹跃,因寄出“负面报道”文字被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带走接受调查。这几人,还只是“间接批评”领导,影响了领导和当地形象的设想,试想,公安局要是将这几个当事人提交批捕,当地检察院会不会拒绝呢?


 


不予批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。因为,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被当地权力所“统筹”,在执行地方权力指令或应和主要领导心愿这方面,他们是一家人,做那种事等于做自己的家事。


 


彭水诗案、稷山文案、高唐网案、孟州书案、王帅帖案等以诽谤罪罪名追责的案件,都被当成了公诉案件,没有“被诽谤”的官员亲自出面打官司,所以被舆论视为“诽谤政府案”。按《刑法》第246条的规定,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…..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”。对一地领导干部或某个企业组织发动“言论攻击”,就算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,这认定,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。对此,就连办案、定性、量刑的司法人员,恐怕也是明知这认定是不成体统的。


 


然而,一旦涉及地方主要官员的形象和利益,处于领导人掌控中的当地司法人员,总是不由自主地将言说表达的性质,拔高为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。这是被权力运行机制规定的——领导的利益和意志,在一地司法系统那里,当然是“关天大事”,除此,很难找到比这更大的事了。


 


官员声誉和利益集团利益决不等同于“社会秩序”和“国家利益”,既然批评、指责领导不能按“严重危害”视之,刑法中诽谤罪之公诉条款可一删了之。留着这一条,等于给“诽谤政府罪”保留了一条虽牵强但有效的恶法。废止诽谤案件的公诉条款,规定诽谤案全部为自诉案件,这才符合公理、法理,从司法实践效果说,这比公安部、最高检下文件强多了。


 


群众批评领导,不冒被抓危险的机会还是很多的,关键是批评指责的内容。“领导太不注意身体了”,“领导对我们的指导少了一点么”…..对这类批评,我们绝大多数的公仆还是宽宏大度的。这是他们认可、赞赏的“群众文明”和“批评文明”,而如今,官民之间,存在着巨大的“文明认同”鸿沟。群众的批评稍不文明,就有一些公仆暴跳如雷,警力也迅即出动,此情堪忧。其实,还有个办法能遏制政治文明、国家文明趋向下流的堕落——把动用警力和司法手段报复批评者的干部依法收监,效果也比下文件好。


 


 权力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关系不变,领导干部一权独大而民权飘渺无着的现状不变,国民因言获罪的现象不会消失。 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《鳳鳳華人資訊網》,2015-09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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